Article 29
In force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征用手续,并依法对承包方予以补偿安置。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征地工作完成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征收、征用承包地的情况告知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征地补偿费用依法应当支付给被征地的承包方部分,应当直接发放给被征地的承包方,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农业、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