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前条所列土地在未用于调整承包地之前,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发包期不得超过三年。发包的收益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其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并接受监督。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承包户放弃经济补偿,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可以在前条所列土地中调整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