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承包合同,并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

(四)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自当季农作物收获后三十日内将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发包方,同时解除承包合同,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逾期不交的,由发包方收回。

承包耕地或草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承包林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并无继承人的,应当及时注销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并由发包方收回其承包地。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