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公证机构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一)公民、法人享有的民事权利;

(二)公民的出生、生存、身份、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健康状况、死亡、学历、经历、居住、是否受过刑事制裁等;

(三)法人资格、章程、资信情况和其财产的清点、评估与清算;

(四)债务的担保或者履行状况;

(五)保险财产的估价与保险损失的确定;

(六)文书、证件的做成日期以及签名、印鉴属实;

(七)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八)不可抗力事件;

(九)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9, 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