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Article 5In force市和有农业的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扶持、服务等工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市场和质量监督、税务、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国土房管、人力社保、水务、金融、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