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下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
(二)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三)与本社成员签订农产品和农资购销合同;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五)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疫病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
(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七)国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