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认证、技术推广、信息服务、成员培训等活动,以及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财会人员、辅导员的培训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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