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办法,由其章程规定。

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返还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理事长及主要管理人员可以按照本社年度经营状况及其贡献情况,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其分配额或者适当提高其分配额。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主要出资方式,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与成员没有产品或者服务交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成员出资比例分配盈余。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