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安全使用燃气;

(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五)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

(六)不得违反安全规范的要求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

(七)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八)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九)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及时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十)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