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燃气专业规划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二)在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三)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四)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五)加强对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设备完好,保证用于计量收费的仪器仪表经法定检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六)接受主管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七)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以及相关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