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将扶贫工作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每年听取有扶贫任务的同级人民政府扶贫工作专项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围绕扶贫工作,组织代表深入贫困县、贫困乡镇、贫困村开展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了解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广泛听取民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脱贫攻坚意见和建议。

支持民主党派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全过程开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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