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建立健全与扶贫政策相衔接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协调一致。

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标准,实现精准救助。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