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防护林体系建设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加强贫困地区土地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治理等生态建设。
因地制宜利用山、水、林、田、湖、气候等生态资源发展绿色经济,促进贫困人口增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可以聘用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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