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Chapter 3 人民调解程序Article 22In force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矛盾纠纷集中受理、处理的单位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调解组织建设、调解力量配备、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对接联动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受理或者办理的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