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监管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建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