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查阅、复制与纠纷有关的合同、账册等资料;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纠纷有关的人员,调查与纠纷有关的情况;
(三)检查与纠纷有关的物品和场所;
(四)涉嫌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的,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五)调查与纠纷有关的其他事项。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