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集中行使市容环卫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调整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机关不得再行使同一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有关部门不得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而擅自改变或者放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