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禁止下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

(三)未采取招投标、拍卖等方式利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门头店招、标识标志;

(六)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小广告传单。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未经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清除广告传单,并可以对广告宣传单位或者散发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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