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禁止下列违反停车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将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挪作他用;

(二)公共停车场停车信息不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违反前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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