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设置城市环卫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环卫设施设置标准。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和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周边单位和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新增上述环卫设施对周边已有单位和住宅区居民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予以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区的销售现场公示周边环卫设施的设置情况,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明确告知购房者相关信息。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配建的周边环卫设施,应当在住宅区主体工程交付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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