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运输车辆严重违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三)将建筑垃圾承运证件出借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招投标,而不实际从事处置活动的;

(四)承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项目,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

(五)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规定场地之外的;

(六)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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