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公众可以通过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网络征询、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治理活动。

公众委员参与城市治理决策前,应当就会议讨论事项事先深入开展调研,听取和汇集公众意见。

政府、城市治理委员会和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有关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监督等城市治理的信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告知相关公众,为公众参与提供必要条件,并应当认真研究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合理可行的建议。

鼓励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创新机制,吸收公众参与城市治理,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经常、有效的沟通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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