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Amended市、县(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日常协调工作。科技、工商行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知识产权的促进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