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镇江香醋集体商标标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二)擅自在醋产品上使用与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同、近似的标识或者在类似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在醋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将与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四)在镇江行政区域以外生产醋产品,使用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五)广告、宣传所用文字、图案、名称等仿冒镇江香醋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六)其他侵犯镇江香醋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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