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扶贫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益事业、生态环境改善等项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库,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的扶贫开发项目,由县级确定后,将项目计划以及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扶贫开发、财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省级审批的扶贫开发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扶贫开发、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扶贫开发项目由县级扶贫开发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项目实施村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由群众民主选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项目申请逐级报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扶贫开发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扶贫开发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项目确定程序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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