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查处:

(一)越权定价的;

(二)超过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行政、事业单位擅自立项收费和调整收费标准及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四)价格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相符的;

(五)采用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六)牟取暴利的;

(七)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八)收购农产品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执行保护价的;

(九)不执行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和最高限价的;

(十)不执行提价申报备案规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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