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丽江市人民政府设立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体实施丽江古城保护规划;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丽江古城民族传统文化;
(四)修建和完善丽江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依法征收丽江古城维护费和管理、使用丽江古城保护经费;
(六)组织开展丽江古城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七)依法集中行使丽江古城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案由丽江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丽江市及其所属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丽江古城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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