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Article 32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