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丽江古城的修建活动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进行,保持原有的总体布局、形式、风格、风貌。
对丽江古城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保护区、建设控制缓冲区和环境协调区。保护区、建设控制缓冲区和环境协调区的具体范围由丽江市人民政府在编制丽江古城保护规划时确定并予以公布。
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禁止拆除,进行房屋、设施整修和功能配置调整时,外观必须保持原状;建设控制缓冲区内不得建设风貌与古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设施,确需改建、新建的建筑物,其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部位的风貌相一致;环境协调区内不得进行与古城环境不相协调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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