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城区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

市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工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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