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结核病防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售、侵占、私分免费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追回药品,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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