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三)未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辐射水平进行监测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