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对环境有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辐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经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