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转入、转出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应当自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转入、转出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应当自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