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渔业港口,其经营者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