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