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国家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服务的;
(二)未对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发放特殊教育津贴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其他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经费的;
(五)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职责,导致残疾人权益受到侵犯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