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Amended

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如果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撤回。撤回后,可以由法制委员会提出修改方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后,再报请批准;也可以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再报请批准,决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不再报请批准的,应当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且属于一般性条款或者文字修改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修改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后,再报请批准。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两款规定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涉及该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