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制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予以反馈。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市人民政府按照所提意见对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上位法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