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超出登记范围或者执业类别鉴定的;
(三)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的;
(四)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鉴定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六)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或者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的;
(七)鉴定使用的仪器不符合要求或者方法不当的;
(八)采用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不当,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正确的;
(九)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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