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专题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依法行使监督权,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注重实效;

(二)禁止走过场、搞形式;

(三)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是不直接处理问题,可以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督促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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