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30%左右的乡(镇),可以建立民族乡(镇)。本条例颁布以前建立的民族乡(镇)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民族乡(镇)的名称,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 民族乡(镇)的建立或撤销,须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