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50%的村,可以称为民族村。个别特殊情况可低于这个比例。 城市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达到50%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称为民族居。 民族村、民族居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民族居的居民委员会,以建立民族村、民族居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为主组成。 少数民族人口在总人口中虽不足50%,但有一定数量的村、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村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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