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征兵任务下拨征兵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障。

征兵和兵役登记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兵役机关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筹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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