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全省每年征集义务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确定。
征集义务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户籍人口和适龄公民数量、素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按照统筹兼顾、平衡负担的原则确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应当执行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完成征集任务,保证新兵质量。完成征集任务确有困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申请,由其在区域内调整,调整征集指标所需优待安置经费由调出地负责,相关手续办理由调入地负责。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人数、专业、时间等根据总参谋部下达的招收计划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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