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在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走访调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二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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