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享受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的优待。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发放,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