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等征求意见。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法制工作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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