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对法规草案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对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一般不列入当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