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等行为规范,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轻声接打电话,言行举止文明;
(二)节约水、粮食、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三)文明节庆、文明办理婚丧事宜、文明祭扫;
(四)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用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
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特需乘客让座;
(五)遵循文明旅游规范,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爱护文物古迹,尊重当地宗教信仰、文化传统、风俗习惯;
(六)做文明观众,在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场馆,遵守场馆管理规定、秩序和礼仪规范;
(七)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八)建设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风,家庭成员做到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平等相待;
(九)助残、助老、助学、助医、救孤、济困;
(十)自觉遵守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净化活动;
(十一)自觉遵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协议约定,规范用车、文明骑行、有序停放;
(十二)国家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